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5篇-pg网赌游戏

时间:2024-03-17 15:01:47 分类:申请书

写申请书可以帮助我们整理和梳理自己的思路和想法,申请书是一种有效的沟通工具,可以帮助我们与对方建立信任关系,下面是品读360小编为您分享的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5篇,感谢您的参阅。

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5篇

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1

桐梓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张元某诉被告赵先某等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经过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张元某于20xx年8月9日因旧伤复发,在脾和肾均切除的情况下,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和粘连性肠梗塞、弥漫性腹膜炎、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症、肝、肾功能不全,肝肾切除等,经过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xx年8月26日在转院的途中死亡。作为死者张元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特此申请!

附:申请参加诉讼的原告及身份情况如下:

原告:张其某,男,汉族,20xx年_月1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民主路_区_栋11号。系死者张元某的长子。电话:1588565xx4

原告:张小某,女,汉族,20xx年_月22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次女。

原告:付善某,女,汉族,20xx年_月19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妻子。

申请人:张其某、张小某、付善某

xx年九月六日

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无线电元件二厂,地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______,男,____岁,______无线电元件二厂工程师,住本厂宿舍楼___号。

申请目的: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在______百货公司诉______无线电厂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______百货公司声称因______无线电厂所产______牌收机录质量问题,造成了商品积压,影响了资金周转,要求赔偿损失。______无线电厂则声言我厂所产元件质量“不过关”造成的。

我厂是50年代组建的老厂家,所产______电子元件一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______无线电厂所购该批电子原件,经______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完全合格(见该批电子原件的质量鉴定书)。

我们认为,______无线电厂所产该批______牌收录机的质量问题,不是我厂______电子原件的问题,而是电子线路或其他技术方面的问题。此案既然涉及到我厂,其审理结果可能与我们有利害关系。为了不使我厂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望予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3

申请人:(全称、地址、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姓名及职务)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xx(原告)诉xx(被告)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要本申请人在发生后已代垫xx(原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本诉中原告请求的.诉讼标的主张中应偿还已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本诉原告(或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年*月*日代原告(受害人)垫付了其在**医院抢救时的抢救费用元,费用已支付给医院或受害人及其亲属。

二、申请人于*年*月*日代某人(受害人)垫付了其丧葬费元,费用已支付给了其近亲属(原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赔偿责任人(原告/被告)行使追偿责任。

附件:1、垫付通知书

2、付款凭证3、承诺书

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高位截瘫,四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本人系农民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___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有独三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你院受理的上有限公司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申请人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的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2、 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购买位于县路的商品房一套,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月,竟然瞒着申请人擅自以该住房为有限公司向上融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前申请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诉状送达后,才向申请人告知真相,申请人本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请人认为:所抵押的房产系申请人与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显然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否则抵押无效。

而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绝不会同意将家庭唯一住房为他人的债务办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当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理应知道本地老的房产证往往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下,不能仅凭房产证未记载共有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去征询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尽充分审查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申请人:xx

xx...

最新文章

相关内容

网站地图